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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厅印发《河南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5-12-01 | 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8月27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南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来源于财政性资金之外的其他资本,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国有和民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的资本。


办法中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工程技术措施,能够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


参与土地整治的社会资本方应具备与项目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投融资能力和建设管理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禁止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社会资本方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严禁不顾土地实际利用现状,盲目造地、虚假造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湿地、25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河流湖泊岸线等不稳定利用区域新垦造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围、重点林区及公益林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严禁在未征得项目实施范围内相关权益人同意前,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河南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保障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健康有序实施,全面落实我省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扛稳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社会资本参与的所有土地整治项目。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来源于财政性资金之外的其他资本,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国有和民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的资本。


本办法中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工程技术措施,能够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


第三条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遵从符合规划、选址合理、规模适当、权责一致、风险可控、规范有序等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依法合规。


第四条各地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等专项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年度土地整治规模。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进行申报,报县级政府批准立项。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参与土地整治的社会资本方应具备与项目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投融资能力和建设管理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禁止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社会资本方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第六条社会资本方按照国家、省土地整治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通过资金、服务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补充耕地数量核定、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竣工验收应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预算书编制、施工监理、勘测定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应由本项目社会资本方之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提供服务。


第七条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要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林业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提升耕地保护效能、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八条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严禁不顾土地实际利用现状,盲目造地、虚假造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湿地、25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河流湖泊岸线等不稳定利用区域新垦造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围、重点林区及公益林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严禁在未征得项目实施范围内相关权益人同意前,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章 实施方式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联评联审机制,结合当地补充耕地资源、财政实力等状况,认真审查引入社会资本的必要性、合理性,确需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与政府合作方式。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单独或股权合作、设立基金等方式,与县级政府或县级政府授权的国有实施主体合作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社会资本按照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范围、工程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完成项目投资。各地可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项目投资。


第十一条委托代建方式。各地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专业化管理单位作为代建人,通过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人代行项目业主基本职能。代建人依据相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及施工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与服务及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由县级政府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后支付相应代建管理费。

第十二条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立项审批。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当地年度耕地保护任务、资源潜力等,按照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报请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级政府下达立项批复,并及时编制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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