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加入
免费发布
景观档案,记录中国景观历史。
  • 暂无相关记录!
新闻news
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官方原文)
来源: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5-12-27 | 29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八条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及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作为附件,随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所需资金是否落实相应渠道、项目单位(法人)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完备、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条件成熟,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二十条 各地方申请本专项投资计划,应综合评估当地政府投资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各地投资建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上报情况等,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对于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开工项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与投资计划合并批复。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或者建设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支持方向内调整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审核调整。调入项目应符合本专项要求,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应超过按标准计算的支持规模。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和项目单位(法人)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筛选、项目储备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投资建议计划初审,牵头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整体任务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监督管理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抓住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项目单位(法人)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自转发投资计划的次月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展调度。项目单位(法人)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于每月10日前,填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分解转发、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按要求同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信息同步录入乡村建设项目库。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填报信息的审核,力求填报及时准确,提高调度质量。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对本方向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监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综合考虑绩效评估结果、整体工作落实进展、投资完成情况、信息填报真实性与及时性等,结合月调度和审计、专项检查情况,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省份,采取扣减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暂缓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等措施,扣减下来的投资用于奖励综合评价情况较好的省份。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在投资计划申请、审核、下达、监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专访记录
最新加入
景观文化
  • 浙景杭协

    浙景杭协

    协会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