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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十大重点
来源: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6-02-08 | 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2、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农村“三产融合”主要是指农业一二三全产业链的融合发展及其与关联性产业的融合发展和多功能发展,其本质就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建构与发展。农村“三产融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纵向一体化的升级,对于增强农业竞争力、提升乡村产业发展空间、拓宽农民就业与增收渠道,都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核心体现是产业的纵向融合。但就我国农业产业而言,农户小规模的分散经营是农业生产,尤其是上游农业的基本特征,因此,要实现我国农业产业的纵向融合,前提基础是实现上游农业的横向融合。有效的路径是通过合作制来实现上游农民的横向联合及其生产的横向融合,以使上下游产业或交易方形成相对均衡的纵向融合基础。除此之外,由于农村“三产融合”还会体现农旅、农文相结合的多功能性,因此农村的“三产融合”还需拓宽产业融合的视野,要在产业融合中引入“产村融合”和“产城融合”的理念,实现产业与空间的有效融合,城市带动乡村的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关键重点是要构建两个机制。一是构建与“三产融合”相适应的经营机制,二是构建与“三产融合”相适应的利益机制。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的组织化以及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有机结合,是农民参与“三产融合”,并且在融合中获益的必要前提,但还必须有其他机制的匹配和创新。首先,在农业合作制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其次,鼓励工商企业(资本)在“三产融合”中进入适宜的领域,即农民干不了的领域,同时与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和共赢关系。再次,在“三产融合”中发挥好政府政策助推脱贫农户、小农户融入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率,防止产业组织异化、经营制度扭曲和农民利益受损。

3、推进“三种类型”规模经营

农业的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的重要组成和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体现。农业的规模经营与工业的规模经济有一定的区别。前者主要是指农民这一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与土地关系更密切,而后者主要是指工业企业的规模经济,与资本关系更密切。我国人多地少、农业类型多样,农民从事农业的规模经营必须注重适度性和多类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本质是农业经营者的比较利益,这种比较利益是从事一定经营规模农业主体的机会成本。比较利益具有动态性,随着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的适度经营规模会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在于过小的经营规模不利于农民增收,不利于农民从业积极性的激发,但过大的经营规模也有可能导致农业经营粗放化所导致的农业资源利用效率的降低,以及农业经营者相互收入的失衡。在农业经营规模适度性的基础上,要特别重视农业规模经营的多类性,不能仅以土地经营规模作为唯一衡量标准。多种类型农业规模经营的缘由在于农产品的多类型和农业的多形态特性。就农业产品的多类型特性而言,主要可以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偏向于土地密集型的农产品,主要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为主;二是偏向于资本密集型的农产品,主要以加工农产品和设施农产品为主;三是偏向于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主要以蔬菜、水果、茶叶和养殖类产品为主。在这三种类型农产品中,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规模经营主要取决于土地与资本的匹配关系;资本密集型农产品的规模经营主要取决于投入的不变成本和变动成本的匹配关系,而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规模经营主要取决于劳动和资本的匹配关系。实践中,农业规模经营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土地规模化经营,二是服务规模化经营,三是复合规模化经营。如果从农业规模经营与经营者的比较利益关系看,农业的规模经营还可以跳出第一产业的农业。农民可以通过向下游延伸的产业化经营和多功能发展,实现纵向延伸和多功能发展的农业规模经营。总之,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既要从比较利益原则出发,把握规模经营的适度性,又要从农产品和农业的多样化特性出发,注重农业规模经营的多样性,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度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4、建构“三层协调”服务体系

建立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既是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类型之一,更是农业家庭经营不可或缺的支撑体系,是现代农业双层经营的重要组成。实践中,农业服务体系具有三个层面的多元化的特点,即服务主体、服务机制、服务产品(领域)三个层面的多元化特点。一是服务主体的多元化。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型、合作社主导型、企业主导型、社会组织主导型等。二是服务机制的多元化。主要包括:(1)服务外包化的机制,即市场化机制;(2)服务内部化的机制,即非市场化机制;(3)服务外包化与内部化相结合的机制,即市场化与非市场化相结合的机制。三是服务产品(领域)的多元化。例如生产服务、营销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依据上述农业服务三个层面的多元化特点,建立现代农业的服务体系,需要着力于“三层协调”的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建构,核心是建立服务主体、服务机制以及服务产品(领域)相互协调与优化配置的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从多元化的服务主体看,政府主导的农业服务已从过去统包统揽的行政服务形式,转变为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退出由市场提供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企业(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运行)主导的农业服务在服务产品和服务领域方面不断扩大。社会组织(指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等)主导的农业服务在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上有了较大的进展。值得指出的是,随着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不断发展,合作社主导和农业行业组织主导的农业服务正在呈现出发展态势。从各国农业服务体系的发展格局及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看,以农民合作组织服务内部化为核心的农业服务体系,应该成为我国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的建构重点。为此,政府应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增强农业合作组的服务功能,推行政府向合作社购买服务,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合作社主导的农业服务。从多元化的服务机制看,需要把握好农业服务外包化与内在化的关系。也就是要处理好市场化服务和非市场化服务的关系。首先,要促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支持合作社联合发展和扩容发展,积极探索建立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拓展合作社农业服务的深度与广度,增强合作社对小农的带动性。其次,要通过政府机构的改革和职能的转换,赋权农业行业组织,增强行业内部化服务功能。此外,要把握政府提供农业公共性服务在公平与效率方面的关系。无论政府的农业公共服务是以直接的方式提供,还是以购买的方式提供,都应体现对服务对象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对于以市场机制运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如给予购买补贴的农机外包或市场化服务,补贴方(政府或集体)应对服务价格进行调控,避免被服务方(农民)不能得到服务补贴的益处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同时,也要加强公共服务的效率评估,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为此,一方面要清晰界定农业公共服务品的概念和受益对象,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农业公共服务的运行体系和评价体系,高度重视广大农民群众,尤其是小农和贫困农户,对农业公共服务质量和公平性的反应。从多元化服务的产品(领域)看,总体上服务的产品门类与领域在不断扩大,但服务的质量还有待提高,其原因主要还是服务体制与机制及政策的不配套与不完善。数字化信息服务在乡村治理、居民消费方面已获得较快推广与应用,但在产业应用方面仍存在普通农民数字素养水平低对数字化赋能服务不很适应的问题。当前农业服务产品(领域)主要的问题是农民或合作社有需求的服务产品,如保险、抵押、信贷等金融服务,并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尤其从合作社对农民的服务品种门类看,农村的合作金融服务至今没能在农民合作组织系统内开展,而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又很难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以致广大农民长期以来所面临的抵押难、信贷难、融资难等问题始终没能得到有效解决,极大削弱了农民市场主体的地位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动力,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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