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加入
免费发布
景观档案,记录中国景观历史。
  • 暂无相关记录!
新闻news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十大重点
来源: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6-02-08 | 479 次浏览 | 分享到:

5、建立“三治合一”治理体系

在乡村振兴战略20字方针中,“治理有效”是重要组成。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合一”,实现“治理有效”的善治乡村和乡村治理现代化。首先有必要阐明“自治、法治、德治”的内涵与内在关系。任何治理体系都具备不同维度的观察视角,“自治、法治、德治”体现的是与治理密切相关的两个重要维度,一是治理方式的维度,二是治理制度的维度。“自治、法治、德治”中的“自治”是与“他治”相对应的治理方式,这是治理体系中两种最基本的治理方式。从治理主体和客体(治理对象)在治理体系的关系看,如果两者同为一个主体,治理就处在“自治”偏向的状态,反之,则处于“他治”偏向的状态。“自治”是治理的内生化,是治理主体被赋权基础上自主化和自我约束的治理。“他治”是治理的外在化,它通常体现为治理主体对客体(治理对象)的激励与约束行为的规范,构成治理客体的制度环境与行为准则。“自治”与“他治”也是相对的,从微观个体的角度看,“他治”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而“自治”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只有被赋权的区域化与组织化的群体,才有可能实现相应的“自治”。“他治”的重要意义在于维系国家机器的运行和经济社会的秩序,而“自治”的意义在于治理客体自主性、能动性更好的发挥和治理手段更贴切更有效的运用。我国乡村治理“三治合一”中提及的“自治”,是要发挥乡村治理中的村民群体自主性,提高其自治能力,但又不排斥“他治”,而是要与“他治”有机结合,达到“治理有效”的目的。“自治、法治、德治”中的“法治”与“德治”,是治理体系中两种类型的治理制度,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就是两种最基本的治理制度安排。一种是正式性制度的安排,“法治”属于这一范畴。另一种是非正式性制度的安排,“德治”属于这一范畴。正式性制度是对主体行为具有硬约束,行为主体不遵循它,就有可能付出各种代价的制度或行为规范,例如法律、法规、规章等;而非正式性制度是对主体行为具有软约束,但人们通常也会遵循的制度或行为规范,例如传统、习俗、宗教、道德等范畴。正式性的治理制度通常具有立竿见影、成效明显的特点,但往往存在实施成本(过高的制度实施成本有时会降低制度效率,甚至于使制度流于形式)和制度寻租,以及主体行为改变具有表象性等问题。非正式性治理制度的重要特点是实施成本低,并且主体行为的改变往往出自内心的自觉,但在人际交互信息不对称、人的行为理性有限,同时机会主义盛行的社会,这一制度也存在难于对所有主体行为都有效的局限性。基于对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法治、德治”的内涵及其内在关系的阐述,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实现“三治合一”的“治理有效”和善治乡村,关键要从国家制度体系特征和乡村实情出发,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的制度优势,高度重视“他治”与“自治”相协调,“法治”与“德治”相匹配。首先是完善“他治”与“自治”相协调的制度体系。一是完善充分体现党领导的“他治”制度体系,二是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三是支持各种类型村民自组织的发展。缺组织、缺权能的农民,不可能真正成为乡村治理中具有自主性的“自治”主体。因此,不仅要赋予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而且也要支持有利于村民自主的自组织发展,如村民互助、村务监督、村庄社区环境治理和设施管护等村民自组织的发展。其次是重视“法治”与“德治”相匹配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要重视乡村治理中正式性制度与非正式性制度的有效匹配。一要深刻理解“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科学内涵及其重要性,二要充分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我国具有悠久的优秀文化历史传统,广阔多元的乡村是这一传统的主要传承地,蕴藏着极其丰富的与“德治”关联的文化元素,将这些文化元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且与当代社会倡导的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等相匹配、相集成,就会形成适应乡村“德治”的非正式性制度体系,这样的“德治”就能与上述所说的“法治”与“自治”相匹配,相互补,相融合,真正形成“三治合一”“治理有效”的乡村治理结构与制度体系。

三、“乡村振兴”改革深化

1、深化供给侧“三个激活”改革

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2015年被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供需结构再平衡的内在要求。我国经济运行的供需结构长期存在错配矛盾,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农业也不例外。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基调,就是改革、稳定、发展相协同,改革是着重“三个激活”,即激活市场、激活主体、激活要素;稳定是确保“三条底线”,即确保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发展是突出“三大调整”,即调优产品结构,突出“优”字;调好生产方式,突出“绿”字;调顺产业体系,突出“新”字。从“三个激活”所涉及的改革看,激活市场的改革至关重要。市场不活,市场就不可能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激活市场,既要完善产权制度,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又要进行政府职能转换的改革,清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行为边界。有为政府不等于政府包办一切。有为政府首先是公共事务的承担者、责任者,还应该是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政府。因此,只有同步推进与市场制度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换的改革,才能真正形成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相互匹配,高效运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目的。事实上,只要市场被激活,要素和主体的激活实际上已经内含其中。从这一意义上讲,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激活市场除了政府职能转换改革外,更需要激活要素和主体,因为要素和主体的激活是市场激活的前提。为此,要高度重视要素市场化改革和对市场主体的赋权与培育,以提高农业供给侧的要素配置效率和市场主体行为的能力。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的供求不协调现象,既与政府的过度干预有关,也与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滞后、经营主体行为扭曲有关。主要表现为:政府对农业的强势参与和干预,致使农业经营主体普遍依附于政府,而不是市场,行为发生严重扭曲;农村土地等资源要素的产权制度不完善,致使土地和生态资源的市场交易和市场配置能力不足;农民社会保障和农民财产权利的不完整,致使农业劳动力受制于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流动不很充分,并且劳动力要素的价格常常被低估。至于资本要素的市场化,则因农民金融产权的不充分,农村资本在市场上发挥作用的主要是政策性金融,而不是市场性金融或合作金融。因此,必须加快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市场主体的赋权与培育,重点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民住房制度和社保制度、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同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和更完整的要素经营权,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进而不断增强市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主导性和对农业供给侧要素的配置能力与配置效率。

专访记录
最新加入
景观文化
  • 浙景杭协

    浙景杭协

    协会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