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方法,科学考核全省营造林的实绩和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查目的 通过统一与规范营造林质量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与方法,综合考核与监测各地营造林实绩与成效,确保按时按质提供检查验收及考核成果,以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水平,指导和监督营造林工程建设,为科学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主要任务 按年度组织营造林检查验收,及时、准确地提供检查验收资料;通过对营造林实绩与成效的综合核查,对县级营造林成果进行科学客观地总结分析、综合评价。 第三条核查验收范围 1、当年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完成面积及质量情况;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后满三年的保存状况; 2、当年平原绿化造林完成面积及质量情况;绿化造林后满三年的林带保存状况; 3、当年封山育林实施范围、面积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封山育林后满五年的成效情况。 4、当年低效林抚育改造实施范围、面积情况;抚育改造后满五年的成效情况。 上述营造林核查内容均包括国家、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项目建设。 飞播(人工撒播)造林核查验收办法参见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条核查验收程序 1、县级自查 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为单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营造林(本规范第三条要求内容)面积、质量,进行逐个小班检查验收,将自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提出验收报告,经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自查验收表及汇总表式见附件) 2、省级核查 省林业厅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会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对县级自查成果进行核查,其成果数据经分析汇总后报有关上级部门,或对外发布。 第五条省级核查样本组织 1、县级样本抽取 以市为单位,由省林业厅按要求抽取县级样本。县级样本确定后,实行保密制度,在其外业工作开展前不得对外泄露。 2、乡、村级样本抽取 在抽中的县级样本中,由核查组按其营造林面积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三个以上的乡级样本;再在每个抽中的乡级样本中抽取不少于三个村级样本,对抽中样本村进行全查。 3、抽查面积比例 省级抽查按县自查上报面积分营造林类别按一定的抽查比例确定核查面积。抽查面积的比例一般确定为: 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10%以上; 平原人工造林20%以上; 封山育林2-5%; 低效林抚育改造10%以上。 营造林实绩与成效可按2∶1的比例确定抽查面积。 第六条组织与管理 1、组织与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年度营造林检查验收的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核查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制订工作制度和纪律、抽取核查单位、组织外业检查验收、汇总分析核查数据、提交核查成果等,并在工作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2、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由有营造林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在自查(核查)工作准备阶段进行专门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林业政策、规程规范、操作技术、廉政纪律、职业道德等。培训实行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检查验收工作。 3、廉政纪律: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林业局“六不准”等有关廉政纪律规定。认真依照检查验收规范、办法开展工作,凡擅自改变技术标准与检查办法、弄虚作假、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七条地类与林种划分标准 参照执行《浙江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技术操作细则》规定的地类与林种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营造林小班区划原则 营造林核查验收原则上按原设计或作业小班进行区划。成效核查应在检查验收小班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一步区划: 1、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不同; 2、营造林年度不同; 3、成效林地的地类或林种不同; 4、封山育林的封育类型、方式不同; 5、保存率或成效等级不同。 第九条核实面积标准 核实面积是指经核查确定的实际施工面积(包括营造林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损失面积),面积误差要求在±5%以内。 其中损失面积是指造林地面积中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 第十条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 1、成活率的评定标准 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面积;84~41%之间为待补植面积;≤40%为失败面积。 2、保存率标准 省级以上营造林重点工程株数保存率≥85%;其他造林株数保存率≥80%。 3、造林密度标准 生态公益林造林工程参照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按附录c《生态公益林造林树种造林初植密度》执行(重点工程另有规定的照规定执行)。其中造林密度在规定初植密度标准界限以内的按实际造林株数计,低于标准的按最低初植密度标准计,超过标准的按最高初植密度标准计(当成活或保存株数超过最高初植密度株数时记100%)。商品林的初植密度根据经营目的而定。 4、当年造林小班合格条件 (1)人工造林(更新)应有作业设计文件。其中面积10亩以上的造林(更新)小班应有以小班为单位的造林作业设计文件,10亩以下的小班可以村为单位进行混合作业设计; (2)采用Ⅰ、Ⅱ级苗或合格容器苗造林; (3)苗木成活率达到相应的合格标准以上; 5、满三年山地造林成效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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