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核查方法 第十五条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核查 1、核查对象 面积为≥1亩的人工造林、迹地更新、退耕还林及补植小班。 2、小班区划与面积核查 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采用小班调查方法调查造林面积。依据经营单位或县级自查资料,用1:10000地形图(作业设计图)或GPS定位仪,到造林地现场逐个小班调查核实,并区划造林作业范围、求算小班面积。当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5%时,认可原上报面积;面积误差超过-5%时以核实面积为准,超过+5%时仍以上报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当小班界线不明显用地形图勾绘面积无把握、或当地对核查面积提出异议时,应用罗盘仪或GPS定位仪实测小班面积。 15亩以上的小班应设置一个以上的GPS控制点。 3、重复上报面积认定 同一小班(地块)的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相重复时须单独记录,并只能认定其中一个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一般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工程类别相重复时,以管理级别较高为准; (2)作业设计变更时,以作业设计时间在后者为准; (3)营造林方式重复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地签认; (4)人工造林与天然更新并存时,人工造林苗木超过总苗木数量的60%时,可将整个小班认定为人工造林面积。 4、重造小班面积认定 成效调查中的重造小班,保存面积为0,对重造成活率株数达到人工造林合格标准的应调查小班因子并进行记载,包括小班调绘、面积求算等,并在备注栏中记载“重造合格小班”,在林种、树种、合格面积栏分别填写“原林种/重造林种”、“原树种/重造树种”、“0/重造合格面积”。 5、成活率和保存率核查 采用标准行(带)方法核查成活率和保存率。标准行(带)抽取应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于有代表性的地段。样行(带)数视小班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得少于3行。核查面积不得少于小班总面积的3%。 在标准行(带)上查数造林株数(包括死亡苗、缺苗等)、成活株数(或保存株数),当每穴成活(或保存)株数多于1株时均按1 株计算。检查前一个月内或核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保存)株数。 成活率、保存率计算: 6、其他造林因子核查 在小班勾绘与成活率调查的同时调查分类经营区、工程名称、造林类型、小班号、土名、地类、树种、林种、造林时间、整地方式、水保措施、苗木质量、林权所有制、综合管理等因子。 县自查按附表1-1《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检查验收证》格式要求,进行逐项调查登记。其中: (1)分类经营区:分生态公益林区、商品林区。 (2)工程名称:长防林、海防林、……、一般造林等。国债造应在工程名称后用括号说明,如:长防林(国债造林)。 (3)营造林类型:分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迹地更新、补植造林等。 7、成效核查登记 参照附表3-1《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检查验收登记表》格式单独进行调查登记。其中上报面积填写原验收面积、合格面积填写保存合格面积,其他因子调查登记方法不变。 8、省核查方法 省核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营造林基本情况了解。听取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年度营造林及其检查验收工作情况介绍; (2)资料审核。对营造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资料(含小班卡、统计表、图纸等)进行核对,核查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数据计算正确。 (3)实地核查。持县检查验收资料按有关标准与操作方法到实地核查,按附表3-1《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核查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逐项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平原绿化造林核查 1、核查验收对象 平原地区当年造林长度≥100m的林带、面积≥1亩的片林;造林满三年的林带和片林应作成效调查。 2、长度、面积核查 用1∶10000地形图或皮尺到实地勾绘测量林带的长度、宽度,并求算林带面积。林带面积按下式计算: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4(灌木3米)] ×林带长度 路、河、渠旁的二行林带,如带距超过4米(灌木3米)可按每行宽度4米(灌木3米)计算林带面积。并在该林带验收卡备注栏记载“按当地标准计算的面积”。 3、平原片林核查 平原片林面积调查参照第十四条山地人工造林面积核查。 4、成活率和保存率核查 采用“标准段调查推算法”或“实数造林地段株数法”调查林带平均株行距、植树株数、成活(或保存)株数,并计算成活率或保存率。 标准段的选取要求有充分的代表性,长度一般为30m。抽取标准段数视林带长度而定,一般地林带长度≤200m的抽一段,201-500m抽二段,501-1000m抽三段,1000m以上的抽四段。 检查前一个月内或核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保存)株数。 成活率、保存率计算公式同人工造林。 5、其他因子核查 县自查按附表1-2《平原绿化造林验收卡》格式要求逐项调查记载林带权属、工程类别、地段编号、地段类型、造林年度、树种、苗木质量、密度、成活率、抚育措施和林权所有制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因子。 6、成效核查登记 参照第十五条第6款调查登记方法,按附表3-2《平原绿化人工造林核查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逐项调查登记。 7、省核查方法 参照第十五条第7款,按附表3-2《平原绿化人工造林核查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逐项调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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