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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营造林质量综合核查验收规范(试行)
来源:浙江省林技通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2-05-30 | 114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统一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方法,科学考核全省营造林的实绩和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查目的


通过统一与规范营造林质量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与方法,综合考核与监测各地营造林实绩与成效,确保按时按质提供检查验收及考核成果,以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水平,指导和监督营造林工程建设,为科学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主要任务


按年度组织营造林检查验收,及时、准确地提供检查验收资料;通过对营造林实绩与成效的综合核查,对县级营造林成果进行科学客观地总结分析、综合评价。


第三条核查验收范围


1、当年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完成面积及质量情况;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后满三年的保存状况;


2、当年平原绿化造林完成面积及质量情况;绿化造林后满三年的林带保存状况;


3、当年封山育林实施范围、面积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封山育林后满五年的成效情况。


4、当年低效林抚育改造实施范围、面积情况;抚育改造后满五年的成效情况。


上述营造林核查内容均包括国家、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项目建设。


飞播(人工撒播)造林核查验收办法参见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条核查验收程序


1、县级自查


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为单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营造林(本规范第三条要求内容)面积、质量,进行逐个小班检查验收,将自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提出验收报告,经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自查验收表及汇总表式见附件)


2、省级核查


省林业厅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会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对县级自查成果进行核查,其成果数据经分析汇总后报有关上级部门,或对外发布。


第五条省级核查样本组织


1、县级样本抽取


以市为单位,由省林业厅按要求抽取县级样本。县级样本确定后,实行保密制度,在其外业工作开展前不得对外泄露。


2、乡、村级样本抽取


在抽中的县级样本中,由核查组按其营造林面积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三个以上的乡级样本;再在每个抽中的乡级样本中抽取不少于三个村级样本,对抽中样本村进行全查。


3、抽查面积比例


省级抽查按县自查上报面积分营造林类别按一定的抽查比例确定核查面积。抽查面积的比例一般确定为:


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10%以上;


平原人工造林20%以上;


封山育林2-5%;


低效林抚育改造10%以上。


营造林实绩与成效可按2∶1的比例确定抽查面积。


第六条组织与管理


1、组织与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年度营造林检查验收的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核查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制订工作制度和纪律、抽取核查单位、组织外业检查验收、汇总分析核查数据、提交核查成果等,并在工作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2、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由有营造林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在自查(核查)工作准备阶段进行专门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林业政策、规程规范、操作技术、廉政纪律、职业道德等。培训实行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检查验收工作。


3、廉政纪律: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林业局“六不准”等有关廉政纪律规定。认真依照检查验收规范、办法开展工作,凡擅自改变技术标准与检查办法、弄虚作假、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七条地类与林种划分标准


参照执行《浙江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技术操作细则》规定的地类与林种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营造林小班区划原则


营造林核查验收原则上按原设计或作业小班进行区划。成效核查应在检查验收小班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一步区划:


1、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不同;


2、营造林年度不同;


3、成效林地的地类或林种不同;


4、封山育林的封育类型、方式不同;


5、保存率或成效等级不同。


第九条核实面积标准


核实面积是指经核查确定的实际施工面积(包括营造林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损失面积),面积误差要求在±5%以内。


其中损失面积是指造林地面积中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


第十条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


1、成活率的评定标准


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面积;84~41%之间为待补植面积;≤40%为失败面积。


2、保存率标准


省级以上营造林重点工程株数保存率≥85%;其他造林株数保存率≥80%。


3、造林密度标准


生态公益林造林工程参照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按附录c《生态公益林造林树种造林初植密度》执行(重点工程另有规定的照规定执行)。其中造林密度在规定初植密度标准界限以内的按实际造林株数计,低于标准的按最低初植密度标准计,超过标准的按最高初植密度标准计(当成活或保存株数超过最高初植密度株数时记100%)。商品林的初植密度根据经营目的而定。


4、当年造林小班合格条件


(1)人工造林(更新)应有作业设计文件。其中面积10亩以上的造林(更新)小班应有以小班为单位的造林作业设计文件,10亩以下的小班可以村为单位进行混合作业设计;


(2采用Ⅰ、Ⅱ级苗或合格容器苗造林;


(3)苗木成活率达到相应的合格标准以上;


5、满三年山地造林成效合格条件


苗木保存率达到相应的合格标准以上,或郁闭度达到有林地标准、覆盖度达到灌木林地标准以上。


6、补植造林地类条件


生态公益林区内林下阔叶目的树种稀少、郁闭度<0.5的低效针叶林分;或郁闭度≥0.5,林下阔叶目的树种稀少,采用“疏针补阔”措施造林的低效针叶林分。


7、补植造林小班合格条件


(1)符合补植造林地类条件,且有作业设计文件;


(2)疏针补阔造林的,疏伐强度不超过20%,且伐后郁闭度≥0.5;


(3)补植的阔叶目的树种成活株数每亩不低于合理造林密度的60%以上;


(4)采用Ⅰ、Ⅱ级苗或大苗、合格容器苗造林;。


第十一条平原绿化造林


1、平原绿化片林参照人工造林有关技术标准。


2、当年林带造林合格条件


(1)符合防护效能为主的乔灌木二行以上(含二行)林带;


(2)采用Ⅰ、Ⅱ级苗或大苗造林;


(3)苗木成活率分三个等级:Ⅰ级成活率≥95%,Ⅱ级成活率≥85%,Ⅲ级成活率<85%。达到Ⅰ、Ⅱ级成活率标准的为合格林带,但Ⅱ级林带应于翌年进行补植。


3、满三年林带保存合格条件


苗木保存率≥85%,且分布均匀。


第十二条封山育林


1、无林地和疏林封育地类条件


(1)每亩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2株(或阔叶母树4株)以上;小班内同时有针、阔叶树时可以通过计算综合值进行评定,当综合值大于1时符合条件;


综合值=亩针叶树株数/针叶树标准株数+亩阔叶树株数/阔叶树标准株数


(2)每亩有分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60株(或阔叶树幼苗40株)以上(小班内同时有针叶树、阔叶树时用综合值法计算,下同);


(3)每亩有分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40株(或阔叶树幼树30株)以上;


(4)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芽、萌蘖力强的乔木根株40个以上或灌木丛50个以上;


(5)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7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10%以上;


(6)分布有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树种,经封育有望成林;


(7)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严重,经封育可望成林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8)当年的飞(撒)播造林地。


2、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条件


(1)郁闭度<0.5有望培育成针阔混交林或针阔复层林的低质低效林地;


(2)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3)起始面积为100亩以上。


3、封山育林合格小班条件


(1)符合相应的封山育林地类条件之一;


(2)具有规范的规划设计图、表资料,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


(3)小班所在封育区周边明显处设有固定性封山育林标志,根据需要,在特殊保护区及人畜活动频繁地区设有围护设施;


(4)有封山育林责任合同和管护制度,落实了封育措施与职责明确的专职或兼职护林人员,小班无人畜破坏现象;


(5)按设计要求,采取了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人工补植、平茬复壮、定向培育等经营措施;


4、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成效合格条件


(1)乔木型:郁闭度≥0.2;或平均每亩有乔木树种7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


(2)乔灌型:乔木郁闭度≥0.2;或灌木林覆盖度≥0.3;或每亩有乔灌木9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3)灌木型:灌木覆盖度≥30%;或每亩有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


(4)竹林型:每亩有毛竹30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5、有林地封育成效合格条件


(1)小班林分郁闭度≥0.6,林木分布均匀;


(2)形成阔叶林、针阔混交林(阔叶树种比例≥50%)或针阔复层林。


6、灌木林地封育成效合格条件


小班乔木郁闭度≥0.2,乔灌木总覆盖度≥60%以上,且分布均匀。


第十三条抚育改造


1、抚育改造地类条件


生态公益林区内林下阔叶目的树种较多,并适合于定向培育的针叶林分,起始面积200亩以上。


2、抚育改造小班合格条件


(1)符合抚育改造地类条件;


(2)有定向培育的作业设计,并采用疏伐、劈抚等育林措施,保留目的树种的幼树、幼苗,适当补植阔叶树种;


(3)针叶树种疏伐强度每次控制在20%以内,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5;


(4)经疏伐、补植后阔叶目的树种每亩株数不低于合理造林密度的80%。


3、抚育改造成效合格条件


抚育改造5年后培育成阔叶林、针阔混交林(阔叶树比例≥50%)或针阔复层林,林分郁闭度≥0.7。


第十四条管理类指标标准


1、作业设计: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表(卡),并符合各营造林工程相应的要求。


2、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包括验收卡、图纸等),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3、档案管理:须有文字及图、表(卡)等基本档案资料,具有规范的档案制度。


4、管护:有管护合同和管护措施、配备有管护人员,且小班(地块)内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其中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平原绿化造林须有三年的管护合同,封山育林、低效林抚育改造等须有五年的管护合同。


5、抚育:人工造林小班(地块)至少经过一次抚育作业。工程造林小班(地块)同时还应实施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


6、林权证发放:核查小班(地块)发放林权证情况。


7、育林: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除草、撒播、人工补植、平茬复壮或其他人工辅助育林活动。

第三章核查方法


第十五条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核查


1、核查对象


面积为≥1亩的人工造林、迹地更新、退耕还林及补植小班。


2、小班区划与面积核查


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采用小班调查方法调查造林面积。依据经营单位或县级自查资料,用1:10000地形图(作业设计图)或GPS定位仪,到造林地现场逐个小班调查核实,并区划造林作业范围、求算小班面积。当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5%时,认可原上报面积;面积误差超过-5%时以核实面积为准,超过+5%时仍以上报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当小班界线不明显用地形图勾绘面积无把握、或当地对核查面积提出异议时,应用罗盘仪或GPS定位仪实测小班面积。


15亩以上的小班应设置一个以上的GPS控制点。


3、重复上报面积认定


同一小班(地块)的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相重复时须单独记录,并只能认定其中一个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一般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工程类别相重复时,以管理级别较高为准;


(2)作业设计变更时,以作业设计时间在后者为准;


(3)营造林方式重复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地签认;


(4)人工造林与天然更新并存时,人工造林苗木超过总苗木数量的60%时,可将整个小班认定为人工造林面积。


4、重造小班面积认定


成效调查中的重造小班,保存面积为0,对重造成活率株数达到人工造林合格标准的应调查小班因子并进行记载,包括小班调绘、面积求算等,并在备注栏中记载“重造合格小班”,在林种、树种、合格面积栏分别填写“原林种/重造林种”、“原树种/重造树种”、“0/重造合格面积”。


5、成活率和保存率核查


采用标准行(带)方法核查成活率和保存率。标准行(带)抽取应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于有代表性的地段。样行(带)数视小班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得少于3行。核查面积不得少于小班总面积的3%。


在标准行(带)上查数造林株数(包括死亡苗、缺苗等)、成活株数(或保存株数),当每穴成活(或保存)株数多于1株时均按1 株计算。检查前一个月内或核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保存)株数。


成活率、保存率计算:



6、其他造林因子核查


在小班勾绘与成活率调查的同时调查分类经营区、工程名称、造林类型、小班号、土名、地类、树种、林种、造林时间、整地方式、水保措施、苗木质量、林权所有制、综合管理等因子。


县自查按附表1-1《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检查验收证》格式要求,进行逐项调查登记。其中:


(1)分类经营区:分生态公益林区、商品林区。


(2)工程名称:长防林、海防林、……、一般造林等。国债造应在工程名称后用括号说明,如:长防林(国债造林)。


(3)营造林类型:分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迹地更新、补植造林等。


7、成效核查登记


参照附表3-1《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检查验收登记表》格式单独进行调查登记。其中上报面积填写原验收面积、合格面积填写保存合格面积,其他因子调查登记方法不变。


8、省核查方法


省核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营造林基本情况了解。听取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年度营造林及其检查验收工作情况介绍;


(2)资料审核。对营造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资料(含小班卡、统计表、图纸等)进行核对,核查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数据计算正确。


(3)实地核查。持县检查验收资料按有关标准与操作方法到实地核查,按附表3-1《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造林)核查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逐项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平原绿化造林核查


1、核查验收对象


平原地区当年造林长度≥100m的林带、面积≥1亩的片林;造林满三年的林带和片林应作成效调查。


2、长度、面积核查


用1∶10000地形图或皮尺到实地勾绘测量林带的长度、宽度,并求算林带面积。林带面积按下式计算: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4(灌木3米)] ×林带长度


路、河、渠旁的二行林带,如带距超过4米(灌木3米)可按每行宽度4米(灌木3米)计算林带面积。并在该林带验收卡备注栏记载“按当地标准计算的面积”。


3、平原片林核查


平原片林面积调查参照第十四条山地人工造林面积核查。


4、成活率和保存率核查


采用“标准段调查推算法”或“实数造林地段株数法”调查林带平均株行距、植树株数、成活(或保存)株数,并计算成活率或保存率。


标准段的选取要求有充分的代表性,长度一般为30m。抽取标准段数视林带长度而定,一般地林带长度≤200m的抽一段,201-500m抽二段,501-1000m抽三段,1000m以上的抽四段。


检查前一个月内或核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保存)株数。


成活率、保存率计算公式同人工造林。


5、其他因子核查


县自查按附表1-2《平原绿化造林验收卡》格式要求逐项调查记载林带权属、工程类别、地段编号、地段类型、造林年度、树种、苗木质量、密度、成活率、抚育措施和林权所有制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因子。


6、成效核查登记


参照第十五条第6款调查登记方法,按附表3-2《平原绿化人工造林核查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逐项调查登记。


7、省核查方法


参照第十五条第7款,按附表3-2《平原绿化人工造林核查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逐项调查登记。


第十七条封山育林核查


1、小班面积核查


用1∶10000地形图(或规划设计图)、或GPS定位仪核查实测封育区域范围,求算小班面积。封育范围内15亩以上的不符合封育条件面积应予剔除。


15亩以上封山育林小班需设置一个以上GPS控制点。


2、小班封育因子调查


当小班明显达到封山育林地类条件时,用目测方法调查记载地类、优势树种、乔木郁闭度、灌木覆盖度、母树及其株数、萌孽根株数、毛竹株数、珍稀树种及其数量等封育因子。否则采用10m2样圆或郁闭度实测法进行调查。


3、样圆法调查


在小班内选取有代表性地段,机械布设面积10m2(半径1.79m)样圆进行小班因子调查(可利用地形图公里网采用GPS定位)。样圆数量设置一般为6-15个。


在样圆内调查记载母树、幼树、幼苗、萌蘖根株、珍稀树种等的树种与株数,以及灌木丛、毛竹株(丛)数、杂竹覆盖度等。把调查结果记载附表4-1《封山育林样圆调查因子登记表》。



4、郁闭度(覆盖度)调查


当小班林分郁闭度可以明显判定时,可采用目测法调查确定林分郁闭度(覆盖度)。否则应用线测法调查林分郁闭度。其方法是:在小班内选取三处以上有代表性地段,量取30m以上长度设测线,沿测线量测树冠投影计算林分郁闭度(覆盖度)。


5、其他因子调查


封山育林实绩和成效核查分别以小班为单位,县自查按附表1-3《封山育林检查验收证》格式要求,逐项调查记载封育因子。


省核查参照第十五条第7款,按附表3-3《封山育林小班核查因子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逐项调查登记。


成效调查参照第十五条第6款调查方法,按附表3-3《封山育林小班核查因子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逐项调查登记。


第十八条抚育改造核查


1、核查内容


抚育改造年度完成后于当年检查验收,主要检查验收内容有作业设计图表、作业区面积、疏伐强度、阔叶树补植密度、改造后郁闭度及综合管理情况等。


2、小班面积等林分因子调查


抚育改造小班面积、林分郁闭度等因子的调查方法参照第十七条封山育林。


3、验收证登记


县自查按附表1-4《抚育改造检查验收登记表》格式要求逐项进行调查登记。


省核查按附表3-4《抚育改造核查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调查登记。


4、成效调查


参照第十五条第6款调查记载方法,按附表3-4《抚育改造核查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调查登记。

第四章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十九条实绩核查评价指标




第二十条成效核查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管理指标


第五章核查成果

第二十二条提交成果


1、县自查成果


县级自查提交下列成果,并于每年的九月二十日前报省林业厅。


(1)各造林类型的检查验收证合订本;


(2)检查验收的基础数据库文件,按省林业厅统一编制的营造林建档程序格式建立《营造林检查验收基础数据库文件》;


(3)检查验收的各类统计汇总表,按省林业厅统一编制的程序格式进行统计汇总;(其中附表2-1—2-6作为基础统计表应随检查验收证一起上报);


(4)、检查验收工作报告。县级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营造林质量自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自查组织与质量管理、检查验收结果、自查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工作建议等。


2、省核查成果


省级核查提交下列成果:


(1)分造林类型各式抽查登记表;


(2)分造林类型的各式抽查结果统计汇总表;


(3)典型问题或动态分析专题统计表;


(4)省综合核查工作报告。


报告中除应对核查结果予以说明外,还应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着重反映核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其存在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现范由浙江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规范不符合的,以本规范为准。


(2004年9月30日浙江省林业厅浙林造[2004]141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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