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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4-12-29 | 11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 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利建 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 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领域】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水利工程。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且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的项目类型,参照类似项目另行制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安排原则】 本专项实施期限为 5 年。专项投资安 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 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工 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 案,原则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具体项目因 组织实施形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 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 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 绩效管理。

     第四条【基本要求】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 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法人)单 位承担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要规范合理使用中 央预算内投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日常监管直接 责任单位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 (法人)单位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 益。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方式】 本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 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 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直接下达 到项目为主,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目类型通过打捆、切 块方式下达,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 排方式。 

        第六条【支持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 特点、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 况,制定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 的扶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根据项目投资、分类型支持比例统 筹测算确定。以上所指项目投资,是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 定、投资评审中明确的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或中央补助基数,以及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的控制性投资或典型设计投 资控制基数。现阶段支持领域和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对东、中、西、东北地 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60%70%80%80%予以支持。小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500 万元、小(2)200 万元 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地方统筹安 排使用。

     (二)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 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对东、中、西、东北地 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50%60%70%70%予以支持。江河 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 3000 平方公 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 3000 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三)水生态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 程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40%50%70%70%予以支持。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 设等。 中央直属项目,政府投资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 排。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政策的项 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新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以及大型灌 区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比例 另行制定。 

        第七条【主体责任】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 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政府投资能力,合理安排地方 建设投入,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合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 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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