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前期工作】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法人)单位应根 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 作深度和质量。项目(法人)单位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九条【安排依据】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 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备案(以下统称“审 批”)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按批复的工程估算 总投资先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 投资项目总投资的最终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的,项目(法人)单位 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 (法人)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由地方按权限审批、预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大于 2 亿元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 告批复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确定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十条【项目储备】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 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 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 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 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 区本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 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水利部管理的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 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 的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 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 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是否被 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 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 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 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 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三条【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 计划应符合本地区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 务。 第十四条【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 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 件一并报送。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下达主体与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 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 明确相应任务清单,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 效目标。 水利部管理的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 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 部。
第十六条【计划转发】 水利部、其他中央单位和有关省级 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 计划。鼓励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计划下 达程序,提高投资计划下达效率。
第十七条【落实地方投资】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 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做好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及 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计划调整】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 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 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 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后的 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 投资安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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