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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4-12-29 | 1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责任与四制管理】 本专项支持的工程 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 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 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资金管理】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 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 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监管主体与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项目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0 号令)规定,切 实履行好计划执行、资金监管、项目建设等各方面职能职责。 

         第二十二条【地方监管与信息填报】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 利部门等单位要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上 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督促项目 (法人)单位按要求同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家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 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 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利 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第二十四条【监管配合】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 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强化 专项绩效管理,加强对专项绩效目标的评价分析,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专项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省发展改革、水利 部门应形成前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自评价报告,于每年 1 月底前,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根据各地自评价报告,结合日常调度监管、监督检查等情 况进行复核,形成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惩戒措施】 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视情节适时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相关 省份予以提醒,并将次年该省份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压 10%及以上(重大水利工程除外);情节恶劣的抄送项目汇总 申报单位同级党委(党组)、政府。 经督查检查、审计等发现项目建设、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 现重大问题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第 10 号令)规定,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日常 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责任单位,视情节采取 约谈、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中央预算内 投资,以及自处理之日起 13 年内暂停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 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 5 年。原《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 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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