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 8000 万元,其中,常住人口在 1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 预算内投资不超过 300 万元,常住人口在 2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安 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 500 万元。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 模不超过 4000 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 50%。
第十条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 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 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建设、农村产业融 合发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要选择农民建设意愿强烈、产业基础好的集 聚提升类村庄,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统筹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补齐和美乡村建设短板,为宜居宜业创造良 好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前期工作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制定的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导则,根据村庄区位、地形地貌、 气候、人口聚集程度、生产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条 件等合理确定重点建设任务,不搞千村一面。 1112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要聚焦种养循环、农业产业链延伸、农 文旅融合、产城(镇)融合等类型,在县域内合理布局。项目建设 区域必须边界清晰,重点突出,在空间上适当集聚,功能上紧密衔 接,充分发挥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项目建设内 容和投资安排不得与其他农业农村投资建设项目重复。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和技 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本专项支持项目均为地方项目,项目审批权限由省 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 行。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 门,对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村选取的合理性进行把关,避免重复建设、 过度超前建设、投资浪费等。在建设任务确定、组织实施方式等方 面,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将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 纳入村务公开范畴,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 创新建设模式,积极调动村民和经营主体力量,区别不同情况,既 可采取专业化、市场化方式,也可通过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实施。 要探索健全完善财政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和农户付费合理分 担机制,切实建立起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13 和美乡村建设管护机制,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明确项目总体思路和目标、 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 安排、管护机制、保障措施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明确项目 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夯实工作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六条 和美乡村建设方向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 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批 复的建设工期等,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 求,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报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方向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 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计划报送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 规性负责。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 工作及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年度中央预 算内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 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项目 是否完成审批手续、所需资金是否落实相应渠道、项目单位是否涉 及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要确保计划 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完备、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条件成熟,避免执行 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对项目单14 位、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在投资计划申请、审核、下 达、监管中,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根据《政府 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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