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各地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政府 投资能力,防范加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九条 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和项 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项目日常监 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下达和美乡村建 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农村产业融 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要综合考虑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各地投资建议计划上报情况等,做好投资计划 编制下达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相关部门要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 件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相关工作要 求。其中: 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由省级发 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转发下达,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 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15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由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下达,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填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 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个别项目不 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 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支持方向内调整项目。调入项目 应符合支持方向要求,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累计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应超过按标准计算的规模。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 和美乡村建设方向内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 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审核调整。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内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调整 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调整。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筛选、项目储 备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各省和美乡村建设方 向投资建议计划初审,牵头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 项目实施监管和考核评估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 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 项目单位(法人)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 效益。
第二十六条 自转发投资计划的次月起,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 展调度。项目法人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库),于每月 10 日前,填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 与分解转发、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 况信息,按要求同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 改革部门将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信息同步录入乡村建设项目库。省级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填报信息的审核,力求填报及时 准确,提高调度质量。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抓住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实施、 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 项目实施、整体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其中,和美乡村建设项 目由省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 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 法开展监督检查。 1617 项目(法人)单位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 接受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和美乡村建设中央 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并对本方向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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