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集体林地在公开市场上规范流转,大力扶持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集约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更好地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78号)《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农规字〔2020〕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以及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奖补;市、县(区)各级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加奖补资金,共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我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营造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依法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有长期稳定务林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利用承包或者流转林地组建家庭林场,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鼓励林业企业、家庭林场、专业大户领办或者组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类型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与联合,完善与林农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增收。
第四条 坚持分类指导、规模适度、示范带动、市场导向的原则。引导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结合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最佳规模效益,防止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
第五条 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实行“先干后补,专款专用”。通过奖补及示范带动等措施引导、提高林农的市场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实现林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
第六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辖区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鉴证等服务工作,逐步形成事权边界清晰、分工明确、服务联动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机制,全面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GF-2020-2602)《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引导林地规范有序流转。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林地流转奖补对象主要为通过依法流转林地的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第八条 林地流转奖补数额每年由省林业局根据年度预算,结合各地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等情况确定。具体要求以当年省林业局通知为准。
第九条 对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按上年净增的流转面积60元/亩的标准予以奖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每个最高奖补5万元,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每个最高奖补1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经营主体投入林业生产经营、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创建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每两年选取5个示范性家庭林场、10个省级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奖补;示范性家庭林场单个补助5万元,省级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单个补助1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家庭林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性建设、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和品牌创建等。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当年不得分次、重复申报奖补。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且正常经营存续的。
(二)在上一年度内净增连片流转的林地,其中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用材林100亩以上,或者油茶30亩以上、或者苗木花卉20亩以上、或者森林药材20亩以上;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用材林200亩以上,或者油茶50亩以上、或者苗木花卉30亩以上、或者森林药材30亩以上。
(三)流转林地从事林业生产,且流转期限15年以上;流转行为合法规范,合同使用国家制式文本,并经林业部门流转审核。
(四)以下情形予以优先奖补:获评省级以上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已办理林权权属证书的;在江西省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进行合同备案的;以林地量化或者作价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林地变股权、林农当股东、收益有分红”股份合作机制,流转价款采取收益比例分成或者“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
第十三条 申报示范性家庭林场奖补的,应当从事林业生产3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承包或者流转的林地规模在300亩以上,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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