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规范经营。建立林业生产经营年度工作管理档案,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付诸实施;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积极开展森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或者品牌创建。
(三)示范带动明显。家庭林场经营同比效益高于区域同行业平均水平的30%以上,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对周边林农示范作用明显。
第十四条 申报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的,应当已取得省级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并已规范运行三年以上,法人资格明确,有独立银行账户,合作社营业执照等证件齐全,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组织制度健全。具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三)财务管理规范。账务公开透明,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规编制年度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自觉接受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四)社会声誉良好。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失信执行人、联合惩戒、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五)示范效应明显。合作社现有成员达到5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所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森林培育、林下经济、森林生态旅游、林产品加工等林业经营活动,具有辐射示范作用;从事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花卉及其它观赏植物种植等经营的,积极开展森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或者品牌创建。
第十五条 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以及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奖补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奖补条件的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可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流转合同、林权权属证书、(属于自然人的)身份证证明、(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合作社章程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依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初审,再按省林业局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提报。
(二)核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乡镇对流转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在经营林地所在的乡镇或者村进行张贴公示及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审核。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奖补的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实地核查,审查情况按要求书面报省林业局。
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必须经省林业局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四)奖补。经省林业局审定后,下达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职责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审核关,严守评定纪律,确保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能好中选优。经办的林业主管部门需对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坚决做到“四个不得”,即林地流转违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和林地用途、侵害农民利益及全过程未经过林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流转审核的一律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环〔2019〕6号)等要求,认真对照补助标准,明确绩效目标,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客观、公正、按程序分解兑现补助资金。同时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规范项目实施,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由省林业局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取消其今后三年的林业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采集录入江西省林业信用数据库,列入林业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惩戒名单,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江西)。
第十九条 负责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资料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包括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
(二)林业专业大户是指年产值在60万元以上,且林地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下的承包农户家庭,或者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10 年以上,林地经营面积在2000亩以下非农户家庭。
(三)家庭林场是指由具有经济实力和经营特长的承包农户,从村组承包的责任山、自留山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林地成立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10 年以上,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经营面积在200-2000亩之间申请或者依法自愿登记设立的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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