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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
来源:资金申报网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1-10-08 | 62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赣林改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为积极引导集体林地在公开市场上规范流转,大力扶持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集约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更好地促进乡村振兴,我们对2016年出台的《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的基本背景


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之规定,原省林业厅2016年11月21日发布的《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需重新修订公布。加之省里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赣农办字〔2020〕1号)《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农规字〔2020〕5号)等相关文件,为积极引导集体林地在公开市场上规范流转,大力扶持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集约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更好地促进乡村振兴,有必要尽快修订出台新的《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准确把握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变化

第一,提高了奖补标准。

第二,增加了对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奖补。

第三,调整了申报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的流转面积要求。

(二)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明确了林业部门的林地流转审核职能、使用全国统一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评定。

三、章节设置与框架体系


新修订的《办法》共6章,22条。

第一章为总则。设6条,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流转原则、奖补原则、合同格式。

第二章为奖补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设5条,规定了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对象、奖补数额、奖补标准、资金用途。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和程序。设4条,规定了申报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以及示范性家庭林场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奖补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为监督与职责。设2条,规定了林业部门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五章为相关责任。设2条,规定了申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设3条,规定了本办法中一些专业用语的含义及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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