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古道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我局编制了《浙江省古道保护修复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2月24日
浙江省古道保护修复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古道保护修复工作,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区域内符合《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规定的古道。
第三条 古道保护是指为保存古道本体、附属设施及其环境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的活动,保护的目的是通过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真实、完整地保护其历史信息及价值。
古道本体是指古道路径实物遗存。
古道附属设施是指沿途的关隘、驿站、古亭、古桥、古碑等相关历史文化遗存。
古道修复是指对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及环境的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
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古道本体、附属设施歪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清除经评估为不当的添加物,以及为古道保护而增设的配套设施和其他设施等。
重点修复包括恢复古道本体、附属设施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的缺失部分等。
第四条 古道和相关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修复涉及依法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时,应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 保护修复原则
第五条 原真性原则。文化遗产保存原状、保存现状与历史信息的真实状况。古道本体的保护修复应当按照原材料、原形制、原结构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其历史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审慎使用新材料新工艺。保护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
第六条 完整性原则。古道是呈线状、链状分布的遗产族群,是沿线所有物质、非物质文化遗存的集合,古道线路整体的价值要大于其各部分的价值之和,具有通过整体而获得文化重要性的特点。古道的保护修复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古道价值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包括古道本体、附属设施、赋存环境、相关的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存。
第七条 科学性原则。保护修复应当注重科学性和专业性,保护修复工程方案设计和工程验收要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林业、建筑、规划、文物等专业人士组成。
第八条 安全性原则。古道的保护修复应以保障安全为前提,建立涵盖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保护、安全排查、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期维护和事后紧急救援的全流程安全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古道本体、附属设施及游客人身安全。
第九条 生态性原则。古道的保护修复,应有助于维护与改善沿线的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在古道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原生态、再利用、再循环原则,确保对原生态环境的最少干预,实现生态和谐。
第十条 可持续性原则。古道保护修复应采用动态管理、持续利用的机制,满足森林康养、文化活动、户外活动等要求,在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维护其周边环境的基础上,修复设计可根据使用功能,适当加入与古道相协调、有特定地域特征或时代特征的一些建筑元素,保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可持续性、现代活力和时代特征。
第三章 保护修复范围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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