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古道保护范围,指古道本体、附属设施及其周围环境加以保护的区域。旨在确保古道的完整性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与历史文化遗存的协调性。古道本体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古道主体及周边一定范围实施保护的区域。附属设施保护范围,是指关隘、驿站、古桥、古亭、石碑等设施及一定范围实施保护的区域。古道保护是为了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进行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时,不应危及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 在古道的保护范围内,应当定期清理乱堆乱放的生产、生活垃圾。不应使用现代风格材料修缮、装饰、装修保护主体;不应擅自改建和扩建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应违章搭建和其他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
第十三条 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有植被,特别是大树,加强对原生环境的恢复、维护和保育,不宜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化绿化改造;允许并鼓励在限定条件下进行与古道功能不相冲突的低强度开发建设,如森林康养、旅游设施、体育赛事等活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体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原有风貌相协调,不破坏古道的整体环境风貌。
第十四条 保护修复方案。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古道保护修复实施方案。一级古道的保护修复方案,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道的保护修复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古道修复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复方案应当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保护修复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古道本体的修复。
(一)基本完好的古道,以现状整修为主,清理路面,清除杂草,定期维护。
(二)轻度残损的古道,应采用必要修缮措施,如归安修正松动移位的板石,修补损坏部分,添补缺失部分等。应遵守以下原则:尽量保留古道本体原有材料,残损构件修补后仍能使用的,不必更换新材料。对于本体原结构造成不安全因素,允许适当增添新材料,改善其受力状态和使用功能。
(三)重度残损的古道,应采取必要修缮和保护措施,对有安全隐患且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应设置绕行线路和防护措施,并设置路障。可在破损严重或有安全隐患等不适于行走的古道旁边建设观赏步道,或者在古道沿线合适的位置增设观景平台。路面的保护与修缮应在材质、施工技术等方面尽可能的与现有道路遗址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古道路面的修复。古道路边的修复铺装,尽量采用原有材质,与周边环境协调。台阶型古道路面多选用当地开采的块径较大的条石、板石和卵石等,搭接时对搭、错搭,缝搭穿插使用。坡道型路面多为砂石路及块石路,块石多选用当地开采的块石,块径大小不一,主要以块径较大的块石平铺为主,小块石嵌固补齐。其中坡道型根据坡度变化可局部增设台阶,台阶处选用较大的条石或块石作为阶挡。山地古道纵坡超过15%的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
第十七条 古道排水沟的修复。排水沟依地质情况而异,以自然排水或土沟排水为主,如遇地质情况较差地段,则采用石砌边沟。现状古道路面、路基稳定,路面两侧排水通畅或基本通畅,并且没有集中排水要求的,可以不新设排水沟,仅对局部排水不畅区域进行修缮疏通即可。现状古道全部或局部地段由于后期环境地貌的变化、水流冲刷造成古道不同程度毁坏,或存在冲刷等安全隐患的,应根据排水要求设置新的排水沟;新排水沟的设置应与原有排水系统有较好的衔接并与古道本体及周边环境协调。
第十八条 古道附属设施的修复。
(一)基本完好的,应以日常监测和保养维护为主。
(二)风貌完好,建筑残损的,应采取必要修缮措施,清除杂草、修整替换石材、补砌缺失的石材,建筑的修缮应在材质、施工技术等方面与现有建筑保持一致,并尽可能按照旧志等史料记载,恢复原貌。
(三)残损严重的,应安排抢救性修缮工程,进行结构安全监测和险情排除,修整、复位、替换建筑构件,设置绕行线路,并设置信息标识予以说明,建筑的修缮应在材质、施工技术等方面与现有建筑保持一致,并尽可能按照旧志等史料记载,恢复原貌。
(四)对风貌被现代材料破坏的,应尽可能的复原传统风貌,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说明。
(五)残存部分遗址的,应对遗址进行保护,设置绕行线路,并设置信息标识予以说明,可以在古道控制区以外新建同类功能的古道附属设施。
(六)附属设施中的石碑、石刻等,应加强管理和巡查。对散落民间的构件进行回收复位。
(七)古桥,针对现状古桥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安全的古桥方可进行路面修复,评估不安全的古桥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修缮。古桥应定期进行疏通清理,发挥其排水功能,适当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八)附属设施应设立保护标志和说明。
第十九条 古道配套设施。主要分为交通衔接设施、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标识系统和古道连接线等。
(一)交通衔接设施。主要包括衔接设施、停车设施和自行车停靠点。古道建设应考虑与道路交通及静态交通的衔接,应尽量避免与高等级道路交叉,必须相交时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如不具备建设立交的条件,应在交叉口划有醒目的斑马线,同时设置清晰的标志和严禁机动车进入古道的障碍物。公共停车场应在古道出入口,结合驿站设置,并应考虑自行车停放需求,实现古道与城市交通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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