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安全防护。各地需进行古道安全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成果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古道的安全隐患主要包括滑坡、危岩、山洪、塌陷、森林火灾等。
(一)存在滑坡隐患的古道,应采取稳固土质、加固土质疏松区段、加设排洪沟等防护措施,加固可优先选择自然植被护坡,通过深根性植物的物理连接固定易滑坡面,并设置显著的警示标识。
(二)存在危岩隐患的古道,应采取填充裂缝、加设混凝土销钉等危岩体加固措施,并设置显著的警示标识。
(三)存在山洪隐患的古道,应采取增设排水沟、边坡加固等防护措施,并设置显著的警示标识。
(四)存在塌陷隐患的古道,应采取加固地基、边坡等防护措施,并设置显著的警示标识。
(五)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古道,应加强野外用火管控,并设置森林火灾警示标识。
(六)游客流量较大的古道路段,可安装治安监控;夜间游客量较大的古道路段可安装路灯。
第二十五条 古道修复有关说明。
(一)古道路基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提出填料选择、压实系数、强度要求、边坡要求等,应考虑路基排水、路基防护等内容。遇塌方或滑坡路段,应作特殊处理。
(二)防护:古道沿线在地形险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段宜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三)防洪:处于山区地段,沿山脚设置截洪沟。截洪沟断面应根据地形的汇水面积与当地最大暴雨量计算公式的计算值而定。
第五章 管护保障
第二十六条 深入挖掘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典故传说等历史文化内容,不断补充和完善古道的历史变迁线索,同时在后续利用上加强古道历史文化保护与森林康养、旅游开发、体育健身活动的结合,构建综合的康养文化体育旅游线路。
(一)加强日常维护和后期管理,持续跟踪记录古道使用情况。为了让古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应当对古道进行定期检查,对局部使用集中、频繁的地段,应增加其维护频率。实时掌握变化情况和安全问题,对路面、指示牌、服务点等设施进行维护。建议地方政府组织村民成立古道维护小组,长期维护古道环境,并将古道维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吸纳和挖掘本地工匠,充实和加强古道保护和修复的技术队伍。
(二)定期对古道进行安全评估,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守则,防止或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把可能出现的危险减到最低程度。
(三)建立数字化管理。搭建古道数字化管理系统,为古道的建设及管理提供一个集信息发布、政策公开、技术交流、管理支持于一体的服务平台和安全监控系统,向市民及游客发布治安预警、健康预警、客流量预警、自然灾害预警等相关安全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导则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导则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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