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产品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补贴肥料产品目录,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配方肥补贴政策:
(一)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三)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补贴对象将配方肥补贴指标作为指标买卖或变相套购享受补贴导致肥料外流的;
(五)供肥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做好实名购肥台账的。
因配方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各地应当建立供肥企业、补贴对象信用档案,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和省农业农村厅。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供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广合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科教、农业执法、种植业和土肥技术推广等内设机构的分工协作,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政策实施监管督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应保障配方肥补贴及相关经费落实并加强监管;供销部门应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指导农资企业落实“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