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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布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2-04-29 | 50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严格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十三)强化建设管控。海绵城市建设投资规模的确定应实事求是,不应将建筑、道路、环境整治等主体工程投资计入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在设计环节,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计纳入方案设计审查,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环节,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重点审查和监督内容。

  (十四)加强施工管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落实场地竖向要求,确保雨水收水汇水连续顺畅,控制水土流失。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十五)做好运行维护。明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落实资金,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相关设施正常发挥功能;避免出现无责任主体、无资金保障等情况。相关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六)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城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避免将海绵城市建设简单交给单一部门牵头包办。

  (十七)强化规划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重大设施布局应纳入到有关规划和审批环节,新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变更、报批的项目,不得擅自降低规划指标;改造类项目应全面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十八)科学开展评价。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机制,逐项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城市内涝缓解程度、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资金使用效率等目标;避免将项目数量、投资规模作为工作成效。

  (十九)加大宣传引导。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保证海绵城市建设“不走样”;积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争取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避免“海绵城市万能论”“海绵城市无用论”,严禁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二十)鼓励公众参与。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满足群众合理需求。要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等工作充分结合,引导公众共同参与方案设计、施工监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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