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伊春(林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经过几年的发展,森林康养已经成为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内容,成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理念的生动实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9]20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林规发[2022]14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科学、合理利用林草资源,促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积极融入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尤其是推动森林康养行业的经济复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森林康养服务和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于国家团体标准制订、应用、推广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LY/T2934-2018)和《森林康养基地总体规划导则》(LY/T2935-2018)两项行业标准及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发布的《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标准》(T/LYCY 012-2020)、《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实施规则》(T/LYCY 013-2020)、《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办法》(T/LYCY 014-2020)、《森林康养基地命名办法》(T/LYCY015-2020)等国家团体标准,进一步加快全国森林康养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2022年将遴选部分自愿采用和符合森林康养相关标准要求的单位开展国家级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单位的认定工作。本次认定类型分为“国家级全域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市”、“国家级全域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县(市、区)、乡(镇)”、“国家级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基地”和“中国森林康养人家”。请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遴选和推荐具备基本条件和发展潜力的单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主体类型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民营或混合制经营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森林公园、 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林场、生态公园、生态产业园区及其管理运营实体;户外体育、自然教育、温泉度假村;养生、养老、休闲、拓展、中医药旅游基地;美丽乡村、森林乡村及相关产业投资、管理、运营企业等)。 (三)经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生态休闲农庄、特色民宿、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林场、生态农场、森林人家等。 (四)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森林康养产业相关建设经营实体等。 二、认定要求 全域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市、县(市、区)、乡(镇)认定要求: (一)地方党政部门高度重视森林康养。把森林康养纳入了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积极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 (二)森林康养环境优良。区域内森林等自然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50%以上,林区天然环境健康优越,林相优美,负氧离子含量高。景观资源丰富,气候条件适宜。区域内自然水系水质在二级及其以上,大气等环境指标优良。周边无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音)声污染、土壤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等污染源。 (三)基础设施完善。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区域内部道路体系完善,可达性较好。康养步道、康养酒店、康养中心、芳疗中心、运动康复中心、配套设施等布局合理,导引系统完备,相应设施完善。水、电、通讯、接待、住宿、餐饮、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齐全,符合行业标准并能有效发挥功能。 (四)森林康养服务产品丰富。区域内具备与康养主体功能相适应的森林康养服务;拥有具备森林康养特色的森林食品、饮品、保健品及其它相关产品的种植、研发、加工和销售等产业。 (五)医疗设施条件健全。区域内医联体完成情况良好,中西医医疗设施配套完善,医养结合工作开展取得一定成效,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齐全。中药材资源丰富,中医药事业发展良好。 (六)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区域内拥有发展森林康养产业的多种经营主体,且分布比较均衡,具备形成全域森林康养产业集群的发展潜力。运营管理机构健全,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康养专业人员队伍。 (七)安全保障有力。基地选址科学安全,康养设施及场地符合安全标准。具备救护条件,应急预案可操作,消防等应急救灾设施设备完善。区域内森林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措施完善,三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森林灾害事故。 (八)信誉良好,带动能力强。区域内重点建设的森林康养基地项目土地权属清晰,无违规违法占用林地、农地、沙地、水域、滩涂等行为,基础设施建设合法合规,经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3年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森林康养产业发展具备一定的接待规模,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社会反响好。带动当地就业和增收效益明显,有效推动乡村振兴。森林康养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年接待游客和康养客户达到一定数量且经营收入较高,已成为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 (九)编制了相应的市、县(市、区)、乡(镇)森林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了森林康养产业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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