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办科教发〔202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促进旅行社经营研学旅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重研学旅游正向引导。
研学旅游活动应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新时代伟大成就,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组织开展研学旅游应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加注重在提升青少年综合素养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把研学旅游作为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实现旅游强国目标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广研学旅游经营中的规范行为和创新举措,引导全社会认识研学旅游活动的积极意义,理性选择研学旅游产品。
二、丰富研学旅游资源供给。
充分发挥文化、文物和旅游资源在提升青少年综合素质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文化、历史、艺术、科技、教育、体育、自然资源等领域和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面向社会提供优质研学旅游资源。加大对研学旅游资源调查摸底的力度,建设一批主题特色鲜明、课程和师资支撑有力、配套服务完善、综合效益突出的优质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培育一批优质研学旅游品牌和企业,打造一批优质研学旅游产品。鼓励面向青少年群体推出更多公益性的研学旅游活动。
三、发挥研学旅游标准引领作用。
文化和旅游部牵头制定研学旅游相关产品、服务、营地、基地等标准,引导推动标准落地实施。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根据研学旅游市场发展需求,开展相关的质量标准制定工作,为消费者选择研学旅游产品提供参考,为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分类指导和管理提供积极支撑。
四、制定推广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研学旅游课程、师资、服务安排等相关条款。积极引导旅行社在开展研学旅游业务时,参照示范文本与消费者签订规范的书面研学旅游合同,规范旅行社与消费者的签约履约行为。
五、强化研学旅游安全管理。
旅行社应选择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商;与具备研学旅游资源的机构开展合作应注意其是否具备开放条件和接待服务能力。应对研学旅游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不得将未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纳入研学旅游产品。应全面落实旅行社用车“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等“五不租”规定。
六、防范出境研学旅游风险。
旅行社组织开展赴境外研学旅游活动应密切关注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发布的海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就当地安全风险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提示。应避免前往高风险地区和非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应做好行前安全培训,制定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境外期间,应引导参与者自觉遵守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宗教习俗和风俗习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旅行社和在线旅游经营者发布研学旅游产品应对活动内容及宣传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境外安排的活动、项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七、加强研学旅游市场监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旅行社经营研学旅游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经营研学旅游产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研学旅游产品开发指引,加强规范引导。
八、培育研学旅游专门人才。
支持将研学旅游相关从业人员纳入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培训体系,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设研学旅游相关专业和设置相关课程,培养研学旅游项目开发、产品设计和活动管理专门人才。支持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开展研学旅游理论与实践研究。
九、落实研学旅游主体责任。
根据谁组织、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旅行社组织或承接研学旅游,应按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研学旅游的组织者应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将研学项目与旅游行程有机融合。研学旅游的经营者对研学旅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时,应与公益、志愿、支教、助学、校外培训、竞赛等其他活动类型进行区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线旅游经营者发布研学旅游产品应履行内容审核责任和告知义务,确保平台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学校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管理。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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