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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进一步明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做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余指标调剂双方省份应充分协商对接,对调剂指标规模、调剂资金总额、调剂指标拟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后,分别提出调剂节余指标需求、填报调剂节余指标需求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同步函报自然资源部。格式文本和样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二、调出节余指标省份完成拆旧复垦验收后,应将复垦地块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地类变更,并将矢量坐标等按要求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备,确保“数、线、图”一致,填写调出节余指标验收统计表,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节余指标核定申请。同一年度调剂给同一省份的节余指标,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核定。格式文本和样表详见附件3。 三、调入节余指标省份支付调剂资金后,可按照国家核定的节余指标实施建新。调入节余指标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也可与其他计划指标配合使用。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旧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日常监测监管,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防止撂荒,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适时跟踪督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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